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推进欠税控管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2016-04-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联合欠税控管的范围 本方案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确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联合欠税控管具体措施 (一)联合实行以票控欠。经催报催缴后逾期仍未缴纳欠税的纳税人,国地税部门一方可提请对方控制其发票发售量或发票代开量。纳税人缴清税款或提供清欠计划需要解除控票的,由申请控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向另一方申请解除控票。 (二)加强个体注销管理。对欠税的个体纳税人申请注销登记时,国地税部门应查询最近一次交换的欠税信息,发现纳税人在另一方存在欠税时,应告知纳税人到另一方先缴清所欠税款再办理注销手续。若纳税人在另一方已办结注销手续的,则视同无欠税。 (三)建立财产处置、股权转让管理。地税部门在办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处置、股权转让等涉税事项时,应查询最近一次交换的欠税信息,如发现纳税人在国税存在欠税的,应告知纳税人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先向其管辖的国税部门报告。纳税人凭国税出具的已获知报告的证明或《国地税欠税控管联系单》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依法破产或被法院拍卖的不动产、股权除外。 (四)加强退税(费)管理。国地税部门在每一次交换欠税信息后,由欠税联络人员将欠税信息传送一份至本单位相应退税(费)科室。既有欠税又在退税(费)清单内的纳税人,应先缴清所欠税款或明确以“以退抵欠”方式先清缴欠税。 (五)完善信用等级联合评价机制。国地税部门在对纳税人开展信用等级评定时,要及时交换欠税信息。纳税人在国、地税依法诚信纳税的信息,将作为评定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 三、联合欠税控管执行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推进欠税控管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9日 附件: 关于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推进欠税控管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了《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联合推进欠税控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推动国税局、地税局在更深层次、更广范围加强合作,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版的《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基础上,于2016年初修订下发了《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其中对“联合开展欠税管理”进行了单独阐述,给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总局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确保国家税收足额入库,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决定联合推进欠税控管。 二、适用《公告》的对象 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应缴税款的纳税人。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国地税部门对欠税纳税人联合实行以票控欠,并明确相关操作要求。 2.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税个体工商户在进行注销登记时,要求必须结清在国地税双方的欠税才予以注销。 3.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欠税纳税人在地税部门办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处置、股权转让等涉税事项时,应先向其管辖的国税部门报告。依法破产或被法院拍卖的不动产、股权除外。 4. 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既有欠税又在退税(费)清单内的纳税人,应先缴清所欠税款或明确以“以退抵欠”方式先清缴欠税。 5.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制定发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4]40号)及其配套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文件,国地税部门在对纳税人开展信用等级评定时,纳税人在国、地税依法诚信纳税的信息,将作为评定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 (一)联合实行以票控欠。经催报催缴后逾期仍未缴纳欠税的纳税人,国地税部门一方可提请对方控制其发票发售量或发票代开量。纳税人缴清税款或提供清欠计划需要解除控票的,由申请控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向另一方申请解除控票。 (二)加强个体注销管理。对欠税的个体纳税人申请注销登记时,国地税部门应查询最近一次交换的欠税信息,发现纳税人在另一方存在欠税时,应告知纳税人到另一方先缴清所欠税款再办理注销手续,凭对方出具的《国地税欠税控管联系单》方可办理注销手续。若对方已办结注销手续的,则视同无欠税。 (三)建立财产处置、股权转让管理。地税部门在办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处置、股权转让等涉税事项时,应查询最近一次交换的欠税信息,如发现纳税人在国税存在欠税的,应告知纳税人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先向其管辖的国税部门报告,凭国税出具的已获知报告的证明或《国地税欠税控管联系单》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依法破产或被法院拍卖的不动产、股权除外。 (四)加强退税管理。国地税部门在每一次交换欠税信息后,由欠税联络人员将欠税信息传送一份至本单位相应退税(费)科室。相关科室应对收到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发现退税(费)清单内存在欠税情形的纳税人,应及时提醒其缴清税款。 (五)完善信用等级联合评价机制。国地税部门在对纳税人开展信用等级评定时,要及时交换欠税信息,并将纳税人在国、地税依法诚信纳税的信息,作为评定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 四、《公告》的执行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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