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推进欠税控管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4-29
摘要:对欠税的个体纳税人申请注销登记时,国地税部门应查询最近一次交换的欠税信息,发现纳税人在另一方存在欠税时,应告知纳税人到另一方先缴清所欠税款再办理注销手续。若纳税人在另一方已办结注销手续的,则视同无欠税。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推进欠税控管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2016-04-29

  
  为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确保国家税收足额入库,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有关规定,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联合推进欠税控管,现将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联合欠税控管的范围

  本方案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确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联合欠税控管具体措施

  (一)联合实行以票控欠。经催报催缴后逾期仍未缴纳欠税的纳税人,国地税部门一方可提请对方控制其发票发售量或发票代开量。纳税人缴清税款或提供清欠计划需要解除控票的,由申请控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向另一方申请解除控票。

  (二)加强个体注销管理。对欠税的个体纳税人申请注销登记时,国地税部门应查询最近一次交换的欠税信息,发现纳税人在另一方存在欠税时,应告知纳税人到另一方先缴清所欠税款再办理注销手续。若纳税人在另一方已办结注销手续的,则视同无欠税。

  (三)建立财产处置、股权转让管理。地税部门在办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处置、股权转让等涉税事项时,应查询最近一次交换的欠税信息,如发现纳税人在国税存在欠税的,应告知纳税人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先向其管辖的国税部门报告。纳税人凭国税出具的已获知报告的证明或《国地税欠税控管联系单》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依法破产或被法院拍卖的不动产、股权除外。

  (四)加强退税(费)管理。国地税部门在每一次交换欠税信息后,由欠税联络人员将欠税信息传送一份至本单位相应退税(费)科室。既有欠税又在退税(费)清单内的纳税人,应先缴清所欠税款或明确以“以退抵欠”方式先清缴欠税。

  (五)完善信用等级联合评价机制。国地税部门在对纳税人开展信用等级评定时,要及时交换欠税信息。纳税人在国、地税依法诚信纳税的信息,将作为评定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

  三、联合欠税控管执行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推进欠税控管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9日

  附件:

关于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推进欠税控管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了《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联合推进欠税控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推动国税局、地税局在更深层次、更广范围加强合作,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版的《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基础上,于2016年初修订下发了《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其中对“联合开展欠税管理”进行了单独阐述,给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总局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确保国家税收足额入库,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决定联合推进欠税控管。

  二、适用《公告》的对象

  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应缴税款的纳税人。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国地税部门对欠税纳税人联合实行以票控欠,并明确相关操作要求。

  2.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税个体工商户在进行注销登记时,要求必须结清在国地税双方的欠税才予以注销。

  3.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欠税纳税人在地税部门办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处置、股权转让等涉税事项时,应先向其管辖的国税部门报告。依法破产或被法院拍卖的不动产、股权除外。

  4. 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既有欠税又在退税(费)清单内的纳税人,应先缴清所欠税款或明确以“以退抵欠”方式先清缴欠税。

  5.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制定发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4]40号)及其配套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文件,国地税部门在对纳税人开展信用等级评定时,纳税人在国、地税依法诚信纳税的信息,将作为评定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

  (一)联合实行以票控欠。经催报催缴后逾期仍未缴纳欠税的纳税人,国地税部门一方可提请对方控制其发票发售量或发票代开量。纳税人缴清税款或提供清欠计划需要解除控票的,由申请控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向另一方申请解除控票。

  (二)加强个体注销管理。对欠税的个体纳税人申请注销登记时,国地税部门应查询最近一次交换的欠税信息,发现纳税人在另一方存在欠税时,应告知纳税人到另一方先缴清所欠税款再办理注销手续,凭对方出具的《国地税欠税控管联系单》方可办理注销手续。若对方已办结注销手续的,则视同无欠税。

  (三)建立财产处置、股权转让管理。地税部门在办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处置、股权转让等涉税事项时,应查询最近一次交换的欠税信息,如发现纳税人在国税存在欠税的,应告知纳税人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先向其管辖的国税部门报告,凭国税出具的已获知报告的证明或《国地税欠税控管联系单》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依法破产或被法院拍卖的不动产、股权除外。

  (四)加强退税管理。国地税部门在每一次交换欠税信息后,由欠税联络人员将欠税信息传送一份至本单位相应退税(费)科室。相关科室应对收到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发现退税(费)清单内存在欠税情形的纳税人,应及时提醒其缴清税款。

  (五)完善信用等级联合评价机制。国地税部门在对纳税人开展信用等级评定时,要及时交换欠税信息,并将纳税人在国、地税依法诚信纳税的信息,作为评定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

  四、《公告》的执行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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