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银川市实行涉税业务“全市通办”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2016-3-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全市通办”区域范围 纳税人在银川市范围(包括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内可不受区域限制,就近选择任何一家国税局所辖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业务。 二、“全市通办”纳税人范围 “全市通办”纳税人是指在银川市所属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和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税务局管辖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三、“全市通办”业务范围 “全市通办”业务范围包括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6类53项涉税业务(见附件)。 上述涉税事项中暂不纳入“全市通办”的特殊业务范围包括:红字专用发票代开(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纳税评估自行补正申报,增值税、消费税一窗式比对不符申报,稽查查补税款开票,稽查查补预收税款开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内容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9日 相关附件:全市通办涉税事项业务清单.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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