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局在对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开展的税收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合伙企业2013年12月账载实收资本增加1万元,应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5.00元,实际未缴纳;2014年1月账载实收资本增加4999万元,应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2.5万元,实际未缴纳。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缴其营业账簿印花税2.5万元和滞纳金6175.11元,并对上述违法行为处1.25万元罚款。 税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政部文件(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该合伙企业2013、2014年度账簿共增加实收资本5000万元,应在实收资本增加当月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但是该合伙企业并未进行缴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最终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拓 展—— 问: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出资额,是否要缴纳资金帐簿印花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答: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在工商登记时不作为注册资本,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因此,对合伙人的出资额无需缴纳资金帐簿印花税。 元素说税—— 目前合伙企业应该是设立“合伙人资本”科目,没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这样的科目,难道这个案例中的合伙企业是因误设了会计科目而被征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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