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车船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精神,为确保“营改增”后车船税征管业务的顺利衔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同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在全面实施“营改增”后,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时按规定代收车船税,并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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