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收购的合规安排不合理。 海外投资时,有一些国家其实对于延迟纳税的罚息非常重。甚至如果企业有代扣代缴义务或派遣员工签证办理的业务,企业没有履行,除罚息外,可能还会出现刑事责任的问题。 5、缺乏收购后进行集团业务税务优化整合的经验。 在“走出去”的时候,一定要了解投资国的相关税收政策。很多国内的企业有一些盲目投资的取向,其实并不太了解自己想要什么,只是知道现在流行海外投资。但投资的标的物是否适合自身,收购后如何与对方整合,包括税务方面的整合,尤其是内控方面与欧洲或是东南亚可能会有很大出入,这些其实都是很多国内投资者没有考虑的方面。 2如何管控这些海外并购风险? 1、通过收购协议免责条款进行保障,通过赔偿机制形成对转让方的约束。 但这些免责条款或是赔偿条款肯定有年限制约,转让方不可能永远对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进行赔偿,一般只有几年的赔偿期,这点尤其要注意。 2、通过调整收购价格来控制。 3、利用第三方监管账户。 对于一些潜在风险,通过放一些准备金放在第三方监管账户,保障投资者利益。 3海外税收争议解决机制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在2013年出台“56号文”,这是启动税收协定协商程序的实施办法。在对境外投资时,会出现类似左边表格的状况,比如对税收居民身份存在争议,我国和投资国都认定我们是他们的税收居民,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或是对常设机构的判定存在异议,或是无法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可能存在税收歧视的安排等,这都可以启动两个国家的税收协商程序,通过向省级税务机关进行申请,最终交由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协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时间有期限,一般是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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