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残疾人保障金申报缴款通知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非税[2016]28号)文件规定,现确定乌鲁木齐市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在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和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申报201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6年度为全年一次性申报缴纳),申报期为2016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请各企事业单位及时申报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申报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方式:保障金年缴纳税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2%-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登记注册类型有: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企业(企业小于等于20人不交残保金)。 3.是否为兵团属企业:是,不交;不是,交。 4.在职人数判断残比例:大于等于2%不交,小于2%交。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乌鲁木齐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1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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