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号公告中最晦涩难懂的是关于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业务中各涉税主体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及发票开具等问题,总局举了个例子,为了更通俗易懂,本文对解读换种思路进行再解读。 以典型的POS机刷卡消费为例,消费者(持卡人)在商场用银行卡刷卡1000元购买了一台咖啡机,刷卡机扣了10元手续费,实际到商户帐户的是990元。 以下清算机构简称银联,消费者所持银行卡的开卡行简称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在商户安装刷卡终端设备的单位)简称刷卡机。 业务1:刷卡机向商户扣的10元手续费,要给银联7元,自己只留3元。 因此: 收单机构应向商户开具10元增值税发票,品名:收单服务费; 可向银联索取7元增值税发票用于进项税抵扣,品名:网络服务费。 业务2:银联收到刷卡机支付的7元。 因此: 银联应向刷卡机开具7元增值税发票,品名:网络服务费。 业务3:银联付给发卡机构6元。 因此: 发卡机构应向银联开票6元增值税发票,品名:发卡行服务费。 业务4:发卡机构付给银联1元。 因此: 银联应向发卡机构开具1元增值税发票,品名:网络服务费。 综上,刷卡机向商户收取收单服务费10元,支出给银联网络服务费7元,利润3元;银联向刷卡机收到7元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收取1元网络服务费,总收入8元,支出给发卡机构发卡行服务费6元,利润2元;发卡机构收取银联付的发卡行服务费6元,支出给银联网络服务费1元,利润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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