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保险公司对境外的标的物提供保险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王骏: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规定,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第十三条的排除性条款只针对服务提供方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情形,同时根据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属人原则,保险公司以境外标的物为保险对象提供的服务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属于我国营改增试点期间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同时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4规定,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很显然,上述对境外的标的物提供保险服务也不在免征增值税之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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