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转让车位永久使用权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冼 人气: 时间:2017-08-06
摘要:编者按: 实务中,纳税人常常发生被税务机关检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的罚款和滞纳金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值得思考和学习,本文与各位老师进行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吉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

      编者按:实务中,纳税人常常发生被税务机关检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的罚款和滞纳金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值得思考和学习,本文与各位老师进行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吉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一家肉制品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是适用税率17%。2017年8月3日将2015年4月外购的车位(无产权,仅有永久使用权,购价6万元)以18万元转让 给如意公司。问吉祥公司转让车位永久使用权如何缴纳增值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二、税务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买卖价差为销售额,以5%的征收率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并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案例解析

 

       根据本案的资料:吉祥公司2017年8月3日将2015年4月外购的车位(无产权,仅有永久使用权,购价6万元)以18万元转让给如意公司。无产权只有永久使用权的车位转让给如意公司,如何缴纳增值税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可见,吉祥公司2017年8月3日将2015年4月外购的车位(无产权,仅有永久使用权,购价6万元)以18万元转让给如意公司,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可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

 

        应交增值税额=18/(1+5%)*5%=0.86(万元)。

 

        思考:转让车位永久使用权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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