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接受理赔车辆修理费专用发票,这事你怎么看?
老五:我认为这是三方支付行为。
其中涉税风险可参考增值税“三流一致”专栏。
目前,税务总局已经明确“三流一致”仅适用于货物、应税劳务和运输服务,不能扩大适用于营改增服务。所以保险公司三方支付行为,倒是不用担心“三流一致”的虚开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因此,保险公司(保险人)承担赔偿客户(投保人)保险金责任,应向客户支付赔偿金,而不是承担车辆维修责任。根据客户要求,保险公司替客户代为向汽车维修厂支付保险车辆的修理费。
那么,经过上述分析,在保险车辆维修过程中,三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十分清楚。 老五认为: 一、汽车修理厂为车辆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应向车主(保险客户)开具发票,不应向保险公司开具发票。维修费发票的税率应该为17%、征收率为3%,如果保险客户为自然人的,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通用机打发票。
如果汽车修理厂向保险公司开具修理发票,应视为虚开发票。
二、保险公司从合同责任上,只有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三、如果劳务可以转售的话,保险公司愿意购进修理修配劳务,再转售给保险客户,客户以赔偿金购买该劳务,那么保险公司可以先视同提供劳务按17%征税,并可以抵扣修理费发票17%的进项税额,同时向保险客户开具17%的劳务发票。
福建国税观点与老五类似。
据说,税总认为:对财产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赔偿方式为修理等恢复原状的,保险公司修理投保人汽车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诸位,有见过保险合同时约定赔偿方式为修理的吗?有的话留言,上图,给大家开开眼界。
只要李中堂一句话,其他一切都是浮云。 营改增目前是试点阶段,只唯上,只看行业税负,不论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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