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对省人大十二届六次会议第1482号建议的答复 于兆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废旧橡胶回收利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国家十分重视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税收政策虽几经变化,但一直给予免税或退税等优惠政策。自2015年7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做出明确规定,其中对以废旧轮胎、废橡胶制品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再生橡胶制品给予增值税50%退税的政策。 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制实行的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凭证进行税款抵扣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机制,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是商事凭证,也是法定扣税凭证。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也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只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抵扣税款。 非常感谢您对税收事业的关心,请接受我们诚挚的敬意!并希望在在今后的工作中能继续得到您的大力帮助,以进一步提升和推动国税局的各项工作!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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