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根据售后回购合同规定.甲公司于 会计与税务处理:。 依据上述资料.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如下: 1.11月1目发出商品并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2340000 贷:库存商品 1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其他应付款 500000 2.2007年11、12两个月,每月计提利息费用时(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100000元相当于融资费用,平均每月摊销额=100000+5=20000元) 借:财务费用 20000 贷:其他应付款 20000 截止2007年12月31目.共计提利息费用40000元. 3.2007年度终了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的纳税调整与会计处理: 假定2007年度仅发生了本例业务.则2007年度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为一40000元(即计提的财务费用4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一40000+(2000000—1500000)+40000=500000(元)。 2007年度应交所得税=500000x33%=165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 16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65000 2007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其他应付款的账面价值540000万元.按税法规定该项负债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所得税.未来期间对外销售后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该项负债的计税基础为:账面价值540000万元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540000万元为零。该项负债的账面价值5400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零之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按未来期间转回时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540000x25%=135000(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35000 贷:所得税费用 135000 4.2008年1、2两个月,每月计提利息费用时: 借:财务费用 20000 贷:其他应付款 20000 截止2008年2月29目.共计提利息费用40000元。 5. 借:库存商品 2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57000 贷:银行存款 2457000 同时 借:其他应付款 580000 财务费用 2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0 6.2008年出售回购商品且满足收入确认的各项条件时 借:银行存款 269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1000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00 贷:库存商品 1500000 7.2008年度终了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的纳税调整与会计处理: 2008年度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2300000-1 500000-60000=740000(元) 因为会计在计算2008年度利润时.营业成本按回购商品账面成本1500000元扣除。税法将售后回购分解为销售和购进两项业务来处理.所以第一次销售后按账面成本1500000元作为营业成本在计算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次销售后.是按回购商品的回购价2100000元作为营业成本在计算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比会计多扣营业成本600000元(1500000-2100000)。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减.同时将税法不允许扣除的财务费用作调增处理。 应纳税所得额=740000+(1 500000—2 1 00000)+60000=200000(元). 2008年度应交所得税=200000X25%=50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 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00 由于回购的商品在2008年全部对外销售.其他应付款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伴随着销售的最终实现而完全消失,所以应全部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135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 135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35000 从2007年和2008年的累计数看.会计利润总额=一40000+740000=70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500000+200000=700000(元).应交所得税=165000+50000=215000(元),所得税费用=(165000—135000)+185000=215000(元)。会计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应交所得税与所得税费用分别相等,说明并没有因为税法对售后回购业务视同销售处理而增加回购方的所得税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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