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省黄陵市非统配煤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8]2号 1998-03-04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文自2008年01月31日起停止执行。
根据黄陵市煤炭资源状况和价格水平的变化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4月1日起,将黄陵市境内非统配煤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由现行的每吨0.5元调为每吨1元。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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