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开这四个误区,才能正确理解小规模征收率调整的两个公告

来源:德新税悟 作者:德新税悟 人气: 时间:2020-03-02
摘要:背景: 按照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精神,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自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月29日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

  背景:按照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精神,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自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月29日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税务总局同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对相关政策及具体征管措施进行了明确。

  上述公告发布以后,很多财税朋友在学习过程中发出了不少疑问,可能会出现一些理解误区,下面我们逐个来看一下:

  误区一:调整征收率政策只有个体工商户能享受吗

  正确理解:按照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此,虽然文件标题的表述是“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但13号公告的政策适用对象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而不仅仅是个体工商户。

  误区二:全部收入都按1%征收率吗?

  正确理解:按照13号公告的规定,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分别调整为免征增值税(湖北省内)和减按1%征收率,而不是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全部销售收入。

  按照增值税政策的规定,除了3%征收率以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提供劳务派遣和安全保护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应税项目应该适用5%征收率征税。这些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项目的销售收入,并不属于13号公告的政策范围。

  误区三:开票还按照3%征收率开吗?

  正确理解:按照5号公告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3月1日以后,纳税人选择按照3%征收率还是1%征收率开具发票,是需要看对应销售收入的具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之前,不论在什么时候开具发票,都应该选择适用3%征收率。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时,因为按照13号公告规定,此时对应项目的征收率已经调整为1%,因此应该选择1%的征收率开具发票。

  同时,对于原已经按照3%征收率开具发票的应税收入,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仍然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误区四:开具专票不能享受1%征收率吗?

  正确理解:按照5号公告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纳税人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的,不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应该选择1%的征收率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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