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

来源:北京税务 作者:北京税务 人气: 时间:2020-11-25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对于房产自用改为出租的情况,从价计征“变更日期”应填写为房屋交付出租当月;对于房产出租改为自用的情况,从租计征“变更时间”应填写为房屋出租结束当月。

  01、对于房产自用改为出租或出租改为自用的情况,房产税如何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对于房产自用改为出租的情况,从价计征“变更日期”应填写为房屋交付出租当月;对于房产出租改为自用的情况,从租计征“变更时间”应填写为房屋出租结束当月。

  02、自然人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减征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3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4条等规定,自然人(其他个人)可以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落实文件中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

  0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第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第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04、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可以综合申报指的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一、实行综合申报

  自2020年10月1日起,纳自2020年10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综合申报。综合申报主要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按实际利润额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暂不涵盖按月预缴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纳税人可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进行综合申报。

  05、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规定:“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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