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1]166号 2021-11-10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照吉林省民生实事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 自2021年12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比例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今后,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此比例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同步调整。此次调整后具体标准为:长春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692元/月;吉林、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584元/月;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和前郭县、抚松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476元/月;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和其他县(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386元/月。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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