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总分类账的检查 (一)使用余额核对法对总分类账的检查 (1)将总账所有账户的期末借方余额同贷方余额核对,看其是否相符。 (2)在总账与其所属明细账核对时,将总账账户余额同其所统驭的二级账户或明细账户同期余额之和进行核对,看其是否相符。 (3)总分类账户中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期末余额,应当与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期末余额相核对,看其是否相符。 (1)检查总分类账是否根据科目汇总表或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并根据需要将总分类账与据以登记的科目汇总表或记账凭证汇总表与记账凭证核对,看总账记录是否真实、正确。 (2)检查总分类账中记载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看其总账摘要栏中说明经济业务是否与该账户的核算内容一致。 (3)检查总分类账,应注意各项经济业务本期发生额的增减变化,与上期进行比较,观察有无异常现象。特别是与税收有关的经济业务,应根据总账记录的内容,进一步检查明细账和会计凭证,以便发现问题。 (4)根据复式记账原理,按会计科目设置的各种账户之间都有一定的对应关系。如“库存商品”账户的贷方与“主营业务成本”、“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的借方发生对应关系。“制造费用”账户的贷方与“发生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栖”账户的借方发生对应关系等。检查时,必须有联系地进行,如果对应关系错误,或者出现了不应该出现的红字等情况,都应进一步查证落实。 二、明细分类账的检查 明细分类账户是对总分类账户进一步分类核算的账户。它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具体、详细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是总分类账户的具体化。对明细分类账的检查,必须注意它与分类账的相互关系。 (一)明细账的检查内容 明细账中所记载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单价、数量、金额的计算填、填写是否正确,方向是否一致。必要时应与相关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核对。 检查实物明细账(如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时,应注意所属各实物明细账的数额相加之和与总分类账余额是否相等,如果不等,可能存在问题,必须深入检查。 (二)侧重检查的账户 由于企业的账簿一般是按五大会计要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损益进行设置的,各类账户很多,而且每个账户记载有大量的经济业务和增减数字,所以,在进行纳税检查时,对会计自由式簿及有关各个账户的检查应有所侧重。重点检查与税收有关系的账户。一般来说,应着重检查成本类、损益类账户,以及与其有关的其他账户。对所检查的账户,应根据其属性和对税收的影响程序,按照账户的记账结构,侧重检查其“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余额”或“借、贷、余”并重。这里以工商企业为例,对某些与税收有关的账户分别阐述如下: 1、侧重检查借方发生额的账户。 “生产成本”账户。应注意其有无违反成本开支范围的支出。例如,将账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资本性支出挤入生产成本;将对外投资的费用列作生产成本;将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全以及企业赞助、不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挤入成本等。至于成本开支范围的具体内容、如何区分成本核算中的费用界线、如何对生产成本井行检查防止偷逃企业所得税等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我们将在企业所得税检查的相关章节进行详细讲解。 “物资采购”、“制造费用”等账户。这两上账户属于“集合分配”性质的账户,即先通过该账户汇集某一阶段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间接费用,然后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分摊计和相关成本计算对象。这类账户对成本有较大影响,也比较容易发生问题。在检查时,应注意其借方发生额所记录的内容有无不符合成本开支范围,计算的标准是否准确,有无将非本期应承担的生产性支出、资本性支出等通过这两上账户转入生产成本等问题。 “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账户。这三个账户核算企业营销部门、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期间费用。在检查时,应注意其借方发生额记录的内容有无不符合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把不发行期间费用的支出通过这三个账户转入“本年利润”账户,人为调节利润以达到调节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 “待处理财产损溢”、“营业外支出”等账户。检查时应注意是否有未按制度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作财产损失处理的情况。 2、侧重检查贷方发生额的账户。 “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户。应将此类账户贷方发生额合计数与企业申报纳税项目的销售计税额进行核对,看数字是否相符,有无少报或瞒报收入而偷逃税的现象。 “待摊费用”、“坏账准备”等账户。待摊费用的贷方是将应由本期承担的费用摊入当期损益,因此,摊销数额的大小、计算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当期利润,检查时,应注意有无不按规定期限多摊和少摊现象。 3、侧重检查余额的账户。 “预提费用”明细账户。“预提费用”会对产品成本或当期损益发生影响,由于“预提费用”是已计入产品成本或当期损益,但尚未实际支付现金的业务。因此,在检查时对预提费用发生额应逐笔进行检查,审查其计提的依据和计提理由是否充分,检查其提取数额是否合理、合法。有无只提不用,或者任意多提、少提,人为调节应纳税所得额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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