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8]154号 2008-12-29 税屋提示——
1.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9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吉地税发[2011]115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004年7月,省局为贯彻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精神下发了2004年92号文件,规定我省天保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按70%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项优惠政策从整体上执行比较顺畅,收效明显。但最近部分林业部门和地税部门反映,对天保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的界定政策不好把握,出现一些偏严或偏宽的情况。鉴于上述情况,为了准确地执行政策,维护林区稳定,促进天保工程实施和林区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现对享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单位的条件界定明确如下: 坐落在国务院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中为我省划定的工程区范围内的天保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1998年以来从天保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中分离(重组或改制)出来,且继续在工程区内从事与天保工程直接或关联密切的产业(包括木材加工、林地经济、扩业开发、森林医药食品、森林旅游、林业生产生活服务)的企业和单位。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和单位需自行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重组、改制方案等有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减免税申请。经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即可享受优惠政策。 这项界定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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