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财金[2020]15号 2020-04-17 税屋提示——依据湘财金[2021]37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湖南省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规范我省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6〕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64号)等文件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湖南省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7日 附件 湖南省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6〕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6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代偿补偿资金”) 由省级财政每年按照全省融资担保机构上年在保余额的5‰计提(同时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由省财政厅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共同管理。资金主要用于对湖南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再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和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农担”)直接代偿予以补偿。 第二章 支持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湖南省内注册的融资担保公司和省内注册小微企业、“三农”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所发生的担保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纳入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小微型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范围是指《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规定的农业生产(包括农林牧渔生产和农田建设)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指县域范围内,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农资、农技、农机,农产品收购、仓储保鲜、销售、初加工,以及农业新业态等服务的项目)。农户认定标准按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的“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认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再担保,是指纳入省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公司履行代偿责任后,省再担保公司按照规定比例对其给予风险分担的法律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代偿,是指融资担保公司为符合规定的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后,被担保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偿还融资,融资担保公司依据《担保合同》代其偿还的行为。本办法支持的融资担保业务仅限于银行贷款担保业务,具体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贸易融资及综合授信等行业监管部门核定的银行贷款担保业务。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代偿补偿,是指对省再担保公司在为再担保体系内各融资担保公司发生的代偿进行风险分担后给予的补偿,以及对湖南农担直接代偿给予补偿的行为。 第九条 申请代偿补偿的融资担保公司和项目须同时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融资担保公司申请风险责任分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湖南省依法注册,经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营业务,经营1年(含1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停业转向。 2、所开展的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按要求足额计提风险准备金,不违规经营和超范围对外投资,无非法集资行为,未受到监管部门处罚。 3、融资担保公司的上年度再担保合作业务代偿率一般不超过5%。 4、公司以服务小微企业、“三农”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为主业,小微企业、“三农”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融资担保责任金额占比不低于80%,其中单户500万元及以下融资担保责任金额占比不低于50%。 5、成立2年以上(含2年)的融资担保公司的放大倍数(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平均净资产)原则上不低于2倍,在此期间增资的按增资前情况进行核算。 6、接受省、市(州)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按要求定期报送财务数据及业务信息。 (二)申请代偿补偿的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对应业务应为新发生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三农”(含农户)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已纳入再担保体系,且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要求,不包括房地产、个人购房或购车等消费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不包括对投资机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资产公司等机构的融资担保业务。 2、新发生的融资担保项目符合小微企业、“三农”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界定标准,且单户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1500万元。 3、融资担保项目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2%。 4、项目申报代偿补偿金额应真实准确,并在扣除客户保证金、通过司法诉讼程序和其他途径已追回的金额、同期已取得的中央和省级财政各类融资担保专项补贴资金后,按实际承担的代偿本金申报。 第十条 湖南农担申请的代偿补偿项目应符合第九条相关规定,且应符合国家农担联盟合作业务分险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代偿补偿机制和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项目发生代偿后,上年度备案再担保业务代偿率在3%以内的部分,按约定由省级及以上财政和省再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银行、市县政府分别按照40%(其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20%、省财政承担10%、省再担保公司承担10%)、30%、20%、10%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上年度备案再担保业务代偿率在3%-5%的部分,按约定由省级及以上财政和省再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银行、市县政府分别按照20%(其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10%、省财政承担5%、省再担保公司承担5%)、50%、20%、10%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 对湖南农担向国家农担联盟备案的再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后,上年度备案再担保业务代偿率在3%以内的部分,省财政按照10%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上年度备案再担保业务代偿率在3%-5%的部分,省财政按照5%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 第十二条 对合作银行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提高放大倍数,以及对小微企业、“三农”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贷款利率在同期基准利率基础上不上浮或上浮低于20%(含)的,在进行代偿补偿时予以倾斜。 第三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申请再担保风险责任分担程序。符合第九条规定的融资担保机构发生代偿后,定期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再担保公司申请代偿分担。 第十四条 省再担保公司和湖南农担申请省代偿补偿资金程序。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再担保项目以及湖南农担符合条件的担保项目,由省再担保公司和湖南农担每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报上年度代偿补偿,并按规定报送相关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并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机构是否符合规定,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代偿补偿资金支持范围和条件。 (二)材料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相关数据是否真实、准确等。 第十六条 项目公示。对审查通过的代偿补偿项目,由省政府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审核意见,确定拟补偿的项目名单和资金安排方案。拟补偿项目通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对于省再担保公司和湖南农担申请的代偿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审查确定的资金安排方案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分别向两家公司拨付代偿补偿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追偿。融资担保项目代偿由融资担保公司负责追偿,省再担保公司对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公司的追偿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考核。代偿项目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应按照代偿分担比例及时返还各方。省再担保公司和湖南农担收到追偿后应按原分险比例在15个工作日内上缴省级财政。 第十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在获得风险责任分担资金后应采取有效的债务追偿措施、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及时缴回追偿收入。 第二十条 代偿补偿项目损失核销。对代偿补偿项目最终损失的核销,按《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7〕90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代偿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省再担保公司和湖南农担应于每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代偿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代偿补偿项目具体情况、代偿补偿项目的追偿及损失情况、相关审计报告等,省再担保公司报送的报告中还应包含对再担保体系内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指导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每年在省再担保公司和湖南农担自评的基础上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代偿补偿资金的监督检查。代偿补偿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代偿补偿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涉嫌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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