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商字[1990]第21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国有资产收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0-04-26
摘要:应收缴的国有资产,凡公司没有主管部门,由各级政府直接管理的,一律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上交财政,未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同级财政部门行使其职责;公司有主管部门(或总公司)的,一律上缴主管部门(或总公司),集中管理,按规定使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国有资产收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资商字[1990]第21号             1990-04-26


  按照财政部要求,国有资产管理局要做好撤销、合并公司中国有资产的清理、评估、划转和收缴工作。关于撤销、合并公司中国有资产的清理、评估和划转办法,1989年12月31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通知》和1990年1月18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已作了明确规定,关于撤销、合并公司中国有资产收缴的具体办法,经财政部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的国有资产,除按规定计价划转给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营使用者外,都必须按本通知的规定做好收缴工作,严防国有资产的流失、损失与浪费。

  二、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的下列资产均属收缴的范围:

  (一)撤销公司的资产,经过清查核实,按规定手续变卖、拍卖,清理债权债务,扣除清理期间合理的费用支出后的净结余资金;

  (二)并转公司的资产,经过清查核实,清理债权债务,所有余下的资产、资金和从接收单位收回的资金;

  (三)全民所有制公司并入或转给非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有偿转让收入;

  (四)其它应该收缴的国有资产。

  三、应收缴的国有资产,凡公司没有主管部门,由各级政府直接管理的,一律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上交财政,未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同级财政部门行使其职责;公司有主管部门(或总公司)的,一律上缴主管部门(或总公司),集中管理,按规定使用。

  四、应上交财政的资金,一律就地解缴国库,列“1990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158款“国营企业兼并产权转让收入”科目。

  五、集中到主管部门(或总公司)的资金,只能用于生产性投资,并要将使用计划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接受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集体所有制公司或者以集体所有制资金为主的联营公司,撤销和合并中有关国有资产的收缴办法,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0年4月2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