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国有资产收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资商字[1990]第21号 1990-04-26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的国有资产,除按规定计价划转给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营使用者外,都必须按本通知的规定做好收缴工作,严防国有资产的流失、损失与浪费。 二、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的下列资产均属收缴的范围: (一)撤销公司的资产,经过清查核实,按规定手续变卖、拍卖,清理债权债务,扣除清理期间合理的费用支出后的净结余资金; (二)并转公司的资产,经过清查核实,清理债权债务,所有余下的资产、资金和从接收单位收回的资金; (三)全民所有制公司并入或转给非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有偿转让收入; (四)其它应该收缴的国有资产。 三、应收缴的国有资产,凡公司没有主管部门,由各级政府直接管理的,一律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上交财政,未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同级财政部门行使其职责;公司有主管部门(或总公司)的,一律上缴主管部门(或总公司),集中管理,按规定使用。 四、应上交财政的资金,一律就地解缴国库,列“1990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158款“国营企业兼并产权转让收入”科目。 五、集中到主管部门(或总公司)的资金,只能用于生产性投资,并要将使用计划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接受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集体所有制公司或者以集体所有制资金为主的联营公司,撤销和合并中有关国有资产的收缴办法,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0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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