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计提保值储蓄存款贴息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商字[1989]449号 1989-11-3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一、计提保值贴息的存款,是指城乡居民个人3年期以上的定期存款,包括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的长期定期存款均不实行保值贴息。严禁将国家资金或集体资金以个人名义作为储蓄存款计提保值贴息。 二、为了核实损益和分摊列帐,对保值储蓄存款贴息实行预提办法。预提保值贴息应按保值储蓄存款平均余额和财政部规定的贴息率计算,分季预提列入成本。帐务处理为:(收)“应付利息”科目有关帐户;(付)“利息支出”科目有关帐户。并在“定期储蓄存款应付未付利息”报表中单独反映。 三、实际支付保值储蓄存款贴息时,应按保值储蓄存款到期额和人民银行公布的年保值贴息率计算。计算公式为:实付保值贴息额=到期保值储蓄存款额×保值天数×存款到期日保值年贴息率÷360天。本年实际支付的保值贴息额,在预提的应付保值贴息额中冲减,不得重复列入成本。 四、保值储蓄存款提前支取的不给予保值贴息;储户到期不取并不办理转存手续,银行和邮电部门不得办理自动转存,从存款到期日至提取日只按原储蓄存款的存期利率计息,不再给予保值贴息。 财政部 1989年1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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