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试行个体运输卡式营业执照副本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工商个字[2003]第132号 2003-11-13 税屋提示——依据工商个字[2011]202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1年10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试行个体运输卡式营业执照副本的请示》(云工商个发〔2003〕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在云南省范围内试行个体运输卡式营业执照副本。该卡式副本的文字内容应当与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的相关内容一致,由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发。同意在卡式副本上增加经营者本人照片,并加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钢印。该卡式副本的规格尺寸、用材、制作工艺等由你局按照报批方案确定。 二、“个体运输卡式营业执照副本”的收费标准请按照国家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商你省有关部门确定后执行。 三、你省己登记的个体运输户需要跨省经营的,应当携带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正本或副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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