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电局邮政综合楼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鄂地税函[1998]29号 1998-05-04 税屋提示——
1.依据鄂地税发[2002]7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4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鄂地税发[2002]72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04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邮电局邮政综合楼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其单位工程分别确定适用的税率”的规定,因此,邮政综合大楼除邮电通信设施业务用房适用零税率外,对邮政综合楼行政管理室、会议室、活动室等办公和生活用房,应按规定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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