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发[2003]69号 2003-6-9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严肃财经纪律,现就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级国税机关要从全局和战略的政治高度,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首先,必须坚持发展的观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认真处理好组织收入和发展经济的密切关系,深刻认识经济是税收之本,税务部门既要善于收税,更要精于培养税源。只有经济发展了,才可能有稳定充足的财源。其次,必须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是依法治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坚持“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方针,处理好热情服务和严格执法的关系。切忌把落实优惠政策理解为放任不管,有税不收,更不能只强调收入,而在落实优惠政策上打折扣。第三,勤于政策调研。各级领导要针对政策的执行情况勤于调研,善于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便于国家不断修正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第四,加大宣传力度。税收优惠政策要落到实处,离不开社会的了解和广泛参与,为此,各级国税机关要紧密结合“为纳税人服务,让纳税人满意”活动,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赢得地方党政和广大纳税人的大力支持。 二、认真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全面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当前要着重落实好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关于“非典”捐赠扣除的问题。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财税[2003]106号文件精神,在“非典”疫情未解除前,企业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允许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关于下岗再就业的税收问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工作事关国家稳定和发展,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办发[2002]57号、财税[2002]208号和国税发[2002]160号等文件,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凡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各地国税机关核发免费专用税务登记证,不得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在资格审批上,各级国税机关要主动与当地就业部门联系,定期取得当地就业部门传递的办证清册,防止假证;对符合减免税规定的企业,要水折不扣地执行好优惠政策,对享受再就业免税优惠的企业,各地国税机关可对企业所得税采取年终一次核销的简易办法,不再按季[或月]预征。 [三]关于增值税起征点问题。据了解,个别地方一方面对纳税人不切实际地提高增值税定额,另一方面又对部分长期定额偏低的纳税人放任自流,甚至有税不征,上述做法严重违背了依法治税的原则。为此,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严格予以免税;对享受免税的纳税人应纳入税务登记管理;对过去定额低于实际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适时调整定额,予以征税。各地不准违反税法规定搞任何形式的变通办法。 [四]关于西部大开发的税收问题。国家为支持西部发展,出台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地要严格按照国税发[1999]172号、国发[2000]33号、川国税发[2000]017号、国办发[2001]73号、国税发[2002]47号等文件的规定,用好、用足、用活现有政策,坚持把企业应当享受的减免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五]关于民营经济的税收问题。为贯彻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二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促进我省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进四川发展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省局在川国税发[2003]54号文件中提出了五点意见,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用好省局下放的审批权限,用活政策,优化服务,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宽松和谐的政策和服务环境。 [六]关于出口退税的问题。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和总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意见,把落实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工作作为支持企业扩大出口的一件大事抓实抓细,抓紧抓好;及时把有限的退税指标落实到位,促进企业发展;加大力度、严密防范、打击出口骗税,健全防骗制度,制定得力措施,加强基础管理,规范操作,严把退税关;积极应对出口退税方面的政策调整,扩大宣传,加强沟通,强化部门配合,营造良好的退税工作环境。 三、建立政策跟踪问效制度 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跟踪问效制度。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要实行专档管理,建立台账,经常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听取纳税人的意见,提高服务质量。加强横纵联系,密切部门配合,经常同地税、经贸、财政、工商和就业等部门加强信息交流,客观科学地分析政策效果,善于发现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或及时提出建议上报省局。 四、严肃纪律,加强执法监督 严格依法行政,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和擅自缓征税款。在坚决执行落实好国家出台的有关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各地不得越权自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出台的要一律停止执行。各市[州]级国税部门要建立税收优惠政策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各地要把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同依法治税五年规划的有序开展有机结合起来,把违规行为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结合起来。省局将适时检查各地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情况,对政策未落实或执行明显不力的,以及接到举报经查实的,省局将通报批评、扣减目标考核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6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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