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函[1997]149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五三农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9-29
摘要:鉴于五三农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总场驻易家岭地区城镇化建设已初具规模,已具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基本条件。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五三农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批复

鄂地税函[1997]149号              1997-09-29

荆门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国营五三农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鉴于五三农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总场驻易家岭地区城镇化建设已初具规模,已具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基本条件。经研究,同意国营五三农场场部易家岭比照工矿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定为每平方米年税额0.8元。

  附件: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五三农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函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9月2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