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五三农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批复 鄂地税函[1997]149号 1997-09-29 荆门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国营五三农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鉴于五三农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总场驻易家岭地区城镇化建设已初具规模,已具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基本条件。经研究,同意国营五三农场场部易家岭比照工矿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定为每平方米年税额0.8元。 附件: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五三农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函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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