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1995]189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4-04
摘要:为了正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2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1995]189号          1995-04-04

  税屋提示——依据赣国税发[2007]14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2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登记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凡有出口货物并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2号文件精神办理退(抵)税的,均需在货物出口前向省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提出办理退税登记的书面申请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表”(一式五份),经审查后,由省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发给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

  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成立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应自本通知到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上述要求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完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发证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并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变更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退税款,多退少补。在未结清应退税款之前,不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出口企业如有意不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造成多退税的、视同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未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登记或变更后未重新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抵扣。

  税务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登记可按规定收取登记费用。

  二、有关帐簿、凭证管理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有关规定设置和保管好帐簿。内外销要分别核算,对出口货物应单独设置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明细帐、出口货物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以及其它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帐簿。由于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做到内外销分别核算的,应报省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同意。出口企业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进行会计核算。

  出口企业的帐簿、记帐凭证,完税、退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三、出口退税、免税抵扣的申报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免)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省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和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发证机关注销其《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出口企业的货物在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后,应按月如实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以下简称退税申报表)一式五份,并在下列资料齐备后,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由办税员报当地主管涉外税收管理机关。

  1、购进生产货物所需原材料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口料件海关完税凭证。这些凭证由出口企业在申报时,按序填表造册(格式见附件一),连同原件一并逐级上报省涉外税收管理机关。经审核后,原件退回主管涉外税收管理机关。

  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由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其中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经当地涉外税务机关与退税申报表核对后即退还给出口企业。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

  4、外汇结汇水单。

  5、外销发票。

  6、出口货物申报退税保证书(格式见附件二)

  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应按销售明细帐的品种、规格和记帐时间顺序填表,同时依退税申报表顺序将报关单、外汇结汇水单、外销发票配套装订成册,增值税专用发票另行装订成册,随同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一起报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

  办税员报送退税申报表时,应同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经办人员互相办理签收手续。办税员应在出口退税申报表有关栏目中填写送达日期,并签上姓名。

  对退税申报不合要求的,审核税务机关应及时退回给出口企业。

  四、出口退税应退税款的计算出口企业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包括结转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举例说明见附件三)

  1、出口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应退税额=未抵完的进项税额

  2、出口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应退税额=销项金额×税率结转下期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出口销项金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税率是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17%或13%的税率。

  出口货物的原材料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抵扣。

  五、出口退税、免税抵扣的审核和审批出口企业所在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的经办人员在接到企业退税申报后,应按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对所报送的退税申报表及所附送的各项资料随即进行认真、全面、细致的审核。对退税申报手续齐备、资料完整、内容真实的,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应于接到退税申报后10日内报地、市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复审。地、市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复审后,属免税抵扣的,批复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执行;属退税的,10日内报省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审批。省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应在收到后15日内办完审核批准手续,交省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退库手续,省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在30日内办完有关退税手续。

  对1994年度需办理出口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应按照上述要求在今年4月底以前办理完有关手续,逐级报省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统一交省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办理退税手续。

  六、出口退税、免税抵扣的清算和检查

  1、出口退税清算出口企业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必须对上年度的出口退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当地主管涉外税收管理机关进行审核后,层报省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审批,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补足。企业清算后,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提供的上年度出口退税申报。

  2、出口退税、免税抵扣的检查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或免税抵扣的情况全面检查或抽查。

  出口退税或免税抵扣检查可结合经常性的出口退(免)税审核或出口退税清算进行,也可单独进行。

  出口退(免)税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检查出口企业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2)到出口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出口货物收、发、存情况。

  (3)查阅出口企业有关出口退税或免税抵扣的文件、证明材料和其他资料。

  (4)询问出口企业法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关于出口货物生产经营中的情况和问题。

  出口企业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出示涉外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单位保守秘密。

  3、对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免税抵扣的检查对有骗取出口退税或免税抵扣嫌疑的出口货物,经税务主管人员提出理由或根据,并报主管涉外税收管理机关领导批准,可单独立案、检查和调查。在检查和调查期间,对该项出口货物暂停办理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应提供补税担保。如果企业不能提供担保,审批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扣回已退税款,或书面通知出口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应补税款的存款。待结案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对出口企业未经授权的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核准,而自行将出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减内销货物应纳增值税额的,视同偷税处理。

  税务机关调查出口退(免)税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等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出口退税或免税抵扣检查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4月4日

  附件一: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表(略)

  附件二:

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申报退税保证书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本次我公司向贵局申报______年____月份出口货物退增值税____________元。对本次申报,我公司保证:

  1、本次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确属我公司自产并由我公司自行组织出口。

  2、本次申报出口退税向贵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______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_______份,外汇结汇水单_________份,外销发票________份等凭证及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无虚假,没有虚开代开、无购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情况。

  3、本次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确有相应的实物,所申报的出口货物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与实际相符。

  上述保证具有法定效力,若有虚假,就属隐瞒事实骗取出口退税。本公司愿意接受贵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国家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惩处。

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出口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关于计算公式举例说明

  1、假设某合资企业94年4月销售收入总计10000元,其中国内销售收入3000元,出口销售收入7000元,当月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900元,该企业生产货物适用税率为17%。根据公式计算:(1)先将幸项税额抵减内销货物当期应纳的增值税:3000×17%-900=-390当月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为390元(2)根据公式将出口销项金额×税率后与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进行比较7000×17%=1190>390(3)应退税额=390元

  2、假设该企业94年6月销售收入总计10000元,其中国内销售收入7000元,出口销售收入3000元,当月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1900元,该企业生产货物适用税率17%。根据公式计算:(1)先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减内销货物当期应纳的增值税7000×17%-1900=-710当月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为710元(2)根据公式将出口销项×税率后与未抵扣完进项税额进行比较3000×17%=510<710(3)此时,应退税额=3000×17%=510元(4)结转下期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710-5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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