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4]144号 2004-04-09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4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 照执行。 一、对列入“已审核暂不办理退(免)税额”的,税务机关应在2004年4月 10日前完成单证初审(可暂不机审),并根据初审结果填报《出口货物退(免)清 算汇总表》、《出口企业2003年度清算单证、信息不齐情况统计表》,于 2004年4月13日前随清算报告上报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凡生产企业列入“已审核暂不办理退(免)税额”的,暂不视同内销征税,但未 按规定收齐有关单证或信息的,主管退税机关应及时通知征税机关予以征税。 2004年4月1日起,对列入“已审核暂不办理退(免)税额”的,可在收齐 退税单证并与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二、出口企业已在2003年清算期申报至今仍无专用税票、专用发票、报关单 等信息的,各地国税局应尽快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解决。 三、为加快2003年陈欠税款清理进度,各级征、退税机关应密切配合,及时 传递、接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用于审核出口退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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