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所(分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期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0]12号 2000-01-17 税屋提示——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省局粤国税发[1998]475号通知规定,税务所(分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截至1999年底止。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省局明确,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作出新的规定之前,税务所(分局)可继续按规定为小规模企业代开万元版以下(含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局粤税明电[1994]22号通知(见94年指南第四期第9页)和粤国税发[1995]171号通知(见95年指南第六期第45页)规定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1月1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