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1]201号 2001-09-14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6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山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各分公司应于10月中旬前将经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模拟网退网财产损失资料上报省公司,省公司汇总后,于10月底前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及有关资料,附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一并直接报送省国税局审批。 二、对于省公司所属各分公司经报批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主管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企业对已报批税前扣除的资产进行销售处理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作相应帐务处理。 以上请周知所辖有关企业,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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