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哈地税发[2003]14号 2003-02-14 税屋提示——依据哈地税函[2008]31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4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政策通知》的通知(黑政办[2002]6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规定的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行业限定范围,对国家限制的行业一律不准给予收费优惠政策。 二、要认真执行哈地税发[2002]165号文件,按规定程序,严格把住审核关,做到公正执法,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附件:黑政办[2002]6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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