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沪税政二[1987]7号 1987-01-09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0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6日起全文废止。
一、车船使用税是对领有行驶(航)证照使用的车船征税,不领行驶(航)证照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凡在本市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对出租车船其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收取租金的车船,由拥有人纳税;无租金使用的车船,由使用人纳税。 二、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对个人是指居住所在地。 三、本市范围内的应税船舶,除长航、海运、内航、港务四个部门的船舶,由黄浦区税务分局统一征收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船舶,均由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 四、本市单位车船在外省市行驶、行航,或者外省市单位车船在本市行驶、行航,仍应由拥有车船的单位所在地征收车船使用税。 五、车辆总吨位系指其本身重量及其载货吨位的总数而言;净吨位系指在其总吨位数内,减去车皮吨位或司机间、业务员所占用地方吨位后所余的吨位而言,郎实际载货或载客的吨位。船舶总吨位系指其本身(船体)及甲板上诸舱(室)之总容积(容量)而言;净吨位如为机动船,系指在其总吨位数内,减去驾驶室、轮机间、业务办公室、卫生设备及船员住室等占用容积所余的吨位而言;如为非机动船,系指在其总吨位数内。减去舱房。帆库舱、船员卧舱占用容积后所余的吨位而言,即实际载货或载客的吨位。载重吨位系指车船的实际载重量,以吨为计算单位,即丈量时以载重量为标准而不是以容量为标准。 六、国家机党、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依照规定免征车船使用税,对其出租或营业等非本身使用的车船,仍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但对军队及所属军需工厂的车船,悬有军事系统主管部门自发行驶(航)证照的,均免征车船使用税。 七、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本身使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对这些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如收人也纳人差额预算管理,其经营业务主要为事业单位本身业务而不对外的,也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八、对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车船使用税三年。 九、街道、里委、乡村行政机构及所属学校、医院、卫生院(站)、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少年之家、敬老院、文化馆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这些单位出租或营业等非本身使用的车船,仍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乡村所属的种畜、养殖、水产等农副业单位使用的车船,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十、载货汽车按载重吨位计征,即《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所指的净吨位。载重吨位的尾数不满半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以上的,按一吨计征。 十一、客货两用汽车的乘人部分和载货部分能划分的,、乘人部分按乘人车辆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载货汽车税额征税;载货汽车改装成乘人汽车或乘人、载货兼用车辆,均按公安部门核定的车辆种类计征车船使用税。 十二、凡由载货汽车改装的工程车、修理车,按其原来规定载量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对生产出厂系为工程车、修理车,无核定载重吨位的,一律按载货汽车二吨计征车船使用税。 十三、企业的起重汽车属机动车类,系辅助营业之用,应比照同类型载货汽车税额征收车船使用税。 十四、微型乘人汽车(包括驾驶员共四人座位),可按乘人汽车税额七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十五、领有行驶证照在厂区外行驶的电瓶车,应按载货汽车税额计征车船使用税。 十六、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者载重吨位,在计征车船使用税时,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免征,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征。除渔船之外不满一吨的小型船舶,一律按一吨计征车船使用税。 十七载重量不满一吨的渔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对超过一吨而在一吨半以下的渔船,在计征车船使用税时,可以按照非机动船一吨税额计征,为了避免与一吨以下免税渔额混淆,可在交款书上注明实际载重量,以资查考。 十八、海洋渔业公司的灯光船,有些有少量载客、货舱位,核定净吨位,有些没有载客、货舱位,未核定净吨位,可一律按照总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 十九、由驳船加柴油机改装的机动驳船,大多数只核总吨位和马力,不核净吨位,少数核有载重吨位,可一律按总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 二十、由非机动船改装的小机船,有固定的驾驶舱,一般只核总吨位和马力,不核净吨位,也有一部分有载重吨位,可比照拖轮按每一马力折合二分之一净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 二十一、由非机动船改装的挂机,又称挂浆机,没有固定的驾驶舱。在船梢直接操纵方向舵,这些船只准载货,不准拖带,核有总吨位、载重吨位和马力,没有净吨位。可一律按总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 二十二、企业内部行驶(航)车船,不领取行驶证照,也不上公路和河流行驶(航)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二十三、企业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如与企业合并使用的,仍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十四、企业的消防车、洒水车、垃圾车船、救护车船、战备车、抢险车等,如不作其他用途的,也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二十五、水上连家船如系专供自己一家人口住用,并不兼营运货载客等业务,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二十六、凡在河流、湖泊供游客租用的游船,应按规定征收车般使用税。 二十七、铁路、港务、航道等部门的公安,司法机构使用的车船,因其经费来源系企业开支,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十八、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船,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但为了照顾这种实际情况,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可凭银行证明,在规定的还款期间免征车部使用税. 二十九、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黄浦江市轮渡,由于目前票价偏低,可暂时免征车船使用税,但对出租车辆仍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如出租车辆不固定的,可由当地税务机关会同公交公司核定出租车辆数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十、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缴纳吨税船舶免征车船使用税,这是指在我国缴纳的吨税,不包括在国外缴纳的吨说,因此我国远洋轮在国外缴纳吨税后,在国内仍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十一、拖拉机的拖车不领取行驶证照专用于田间农业生产的,免征车船使用税,领取行驶证照从事运输业务或兼用运输的。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十二、个人和单位拥有并使用的自行车暂缓征收车船使用税,何时开征今后另作规定。 三十三、对办理停驶(航)的车船,可持发证管理机关的证明,经区、县税务机关核定后,免征停驶(航)期间的税款,但在本纳税期内已纳的税款,不予退税,在纳税有效期内恢复行驶(航)的,也不再重新征税;未办理停驶(航)手续的车船,按使用论处,仍按规定征税。 三十四、政府命令停驶(航)的车船,可按照停驶(航)月份比例退税外,其他中途停驶(航)的车船,概不退税。 三十五、车船失吉(按,指车船遇险、被盗)与一般因故停驶(航)的情况不同,可退还失吉以后的税款。 三十六、以前规定与《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和本规定有抵触的,《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和本规定执行。 上海市税务局 1987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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