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沪地税地[1997]48号 1997-06-19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3.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4.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废止。 5.依据沪国税法[200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6日起本市补充意见废止。
一、[条款废止]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所述单位的营业帐簿,自1996年7月1日起按资金帐簿帐面记载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金额依万分之五的印花税税率计税贴花。对其资金帐簿在第一次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应按年初1月1日帐面记载的金额,对比已贴花的资金总额就增加部分贴花。例:某企业第一次贴花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金额为2000万元,依万分之五税率应贴花10000元,到第二年资金总额为2400万元时,只对比第一次贴花时的资金总额就增加的400万元,按万分之五税率再贴花2000元。 对上海铁路局系统单位的资金帐的印花税税款分别由上海铁路局、上海铁路分局为核算单位交纳。 二、[条款废止]对上海铁路局和上海铁路分局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的,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6号文中的第三条“……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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