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地税法[2003]83号 2003-02-12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第4条第1项至第4项、第6项,附件1、附件3废止。 3.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第四条、附件1-3废止。 4.依据京地税法[2006]24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本法规中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记录》停止使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完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第一条的处罚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办法》第二条的税收违法行为,增加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二)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四)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五)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七)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关于《办法》第三条的处罚权限,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含本数)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四、[条款废止]关于《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所附处罚文书的修改: (一)[条款废止]文书编号:《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修改为“地税()罚告字[]第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修改为“地税()罚字[]第号”。 (二)[条款废止]《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名称修改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的内容增加听证权利的内容。该告知书适用于除稽查程序以外的处罚行为; (三)[条款废止]《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加责令限期改正的内容; (四)[条款废止]文书编号顺序的填写按照文书“填写规范”执行; (五)处罚执行完毕后,应将处罚票据的原件或复印件与处罚文书一并归档。 (六)[条款废止]修改后的文书格式附后。 附件: 1.[附件废止]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 2.[附件废止]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报告书 3.[附件废止]十五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三年二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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