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水路货物运输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6]30号 1996-1-12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水路货物运输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水路运输发票和运输单证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路运输发票和运输单证的使用范围:凡在我市辖区水域从事水路内贸运输的企业、个体(联户)运输户必须按本规定使用统一的水路货物运输发票及水路货物运单(不包括港口作业的各项业务),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水路货物运输发票特案规定可在我省辖区内外带使用。 二、水路运输发票和运输单证的基本内容:水路货物运输发票的名称为《广东省深圳市水路货物运输发票》(以下简称《水运发票》),格式见附件。《水运发票》共有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船舶单位记账联;三联均套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水运发票》面额共有十万位、万位和仟位三种。运输单证的名称为《水路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运单》)。《水运发票》的发票联须与运单同时使用,发票的票面注明有“附运单收据联才可作报销凭证”的字样。《运单》收据联的票面注明“发票附件,不能单独作报销凭证”的字样。《水运发票》和《运单》均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三、《水运发票》和《运单》的供应办法:水运企业、个体(联户)运输专业户首次领购《水运发票》和《运单》必须经所属主管运输分局审查其经营资格(即审核“水路运输许可证”)后,凭主管运输分局的证明并带税务登记证向所属区税务征收分局申请领购发票。第二次领购可凭税务机关核发的《领购簿》和已用完的发票存根向主管税务征收分局申领新发票。 经营正常、会计制度健全、发票用量大、有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的国有水路运输企业,其票头需加印企业名称的,必须填写《水路运输企业印制发票申请表》,经主管运输分局审核后向主管税务征收分局申请。申请时必须带齐水路运输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复印件。 四、《水运发票》和《运单》的管理规定:领购和印制《水运发票》的用票户,必须健全发票登记账簿,专人专柜保管发票。严禁虚开代开、拆本填开发票。对用票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和《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起执行。已领购有95年版的“广东省深圳市水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的单位仍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管理办法以本通知为准。 附: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水路货物运输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略) 2、广东省深圳市水路货物运输发票格式(略) 3、水路货物运单格式(略) 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水运企业印制发票申请表》(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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