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上交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5]33号 2005-01-26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1387号)称,同意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2004年度上交技术开发费440万元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调整补税。请知照。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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