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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进[2003]19号 2003-5-2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做好对企业的宣传辅导及布置工作,督促各出口企业严格按照《出口退税子系统操作指南》(公布于上海财税网站,网址:http://www.csj.sh.gov.cn"咨询服务频道――便民服务信息")要求,正确使用出口退税子系统上网办理单证确认提交。税务机关必须对总局下发的电子信息严格进行审核、核对后,才能办理出口退税的审批。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正式启用后,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应按出口报关单"退税联"中的"出口日期"栏注明日期填报出口日期,以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数据信息中的出口日期一致。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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