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稽[2004]52号 2004-06-1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统一本市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规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本市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第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总局。 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本市为3100。 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以04表示)。 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其中: 国税行业划分: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 地税行业划分: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0其他。 第9、10位按发票的版本、限额(机打方式)、联次划分(详见附件一)。 第11、12位为发票批次(具体批次的核定详见附件二)。 (二)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 (三)印制位置和规格,按国税函[2004]521号号文的要求执行。 二、统一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执行时间 根据这次转发的国税函[2004]521号文的规定,普通发票统一分类代码、发票号码启用时间为2004年7月1日,目前本市的普通发票(包括企业冠名发票)截止使用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工作要求 (一)市局负责制订全市普通统一发票分类代码的编制规则;委托市票据管理中心管理全市普通统一发票的印制,确保全市普通统一发票20位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唯一性。 (二)各税务分局按照市局的编码规则及核定批次,安排批印冠名发票,并在次月10日前将上月的批印情况送交市票据管理中心。 (三)各税务分局自接到本通知起应严格控制批印冠名发票的数量,以防止浪费。 (四)各税务发票定点印刷厂应按国税函[2004]521号文的要求及时配置发票号码机或喷码设备,保证本市普通统一发票的规范印制。 特此通知。 附件: 1.2004年普通发票1—10位编码表 2.普通发票第11、12位编码使用说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6月1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