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1999]36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2-02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转发给你们。为加强外资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的管理,根据总局的要求,省局决定统一外资企业出口发票式样,由省局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统一出口发票式样待后再发。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1999]363号      1999-12-02


  [部分失效]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转发给你们。为加强外资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的管理,根据总局的要求,省局决定统一外资企业出口发票式样,由省局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统一出口发票式样待后再发。各市务必于12月20日前将所属地区出口商品所使用发票的数量报省局征管处。联系电话020-87656430,传真020-87784232转1712。以上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2月0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