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试用电脑无碳通用税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三[1993]17号 1993-06-28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1996]2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6年7月9日起全文废止。
一、本缴款书(收入退还书)从7月份起试用〔附样张(编者注:略)〕。 二、本缴款书(收入退还书)适用于税务部门征收、解缴、提退的各种税、费及“两金”。 三、为便于银行清分科目,填开税票时只能“一税一票”,不得“多税一票”(带征除外)。 四、使用电脑开税票的单位,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随同流转税按月带征,同时,以税、费总数按2‰计征滞纳金。 五、因税率由3%提高到5%的“商品零售”、“其他饮食业”营业税,而启用的营业税中央地方分成专用税票,目前暂由手工填开。 六、目前电脑开票尚在试行阶段,为避免因填票不规范而造成退票,凡首次使用电脑专用税票的单位,必须报经市局税政三处认可后,方可对外正式开票,同时应积极与当地银行部门取得联系。 七、填票须知: (一)通用缴款书的标题部分必须用中号字注明税种(基金)及预算级次名; (二)日期栏由电脑自动填写; (三)项目名称栏填列税目或类别名称(包括课税数量单位); (四)金额栏内必须分记撇位; (五)税种标识栏内必须用中号字注明税种简称。如集体企业所得税,应注明“集所”字样。 以上要求,适用于电脑开票的单位,手工开票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对在使用无碳通用税票中发现的问题,意见或要求,请及时与市局联系、以便统一作修改。 上海市税务局 1993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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