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核定本市建筑安装、交通运输行业纯益率的通知[全文失效] 沪税政二[1993]55号 1993-09-25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1996]2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6年7月9日起全文失效。
一、建筑安装行业: (1)纯施工(包括土建、市政、房修)行业纯益率为5%; (2)安装、装潢行业纯益率为11%; (3)含上两种但难以界定的建筑安装行业纯益率为7%。 二、交通运输行业纯益率为5%。 三、所得税征收率为:行业纯益率×所得税税率33%。 四、对少数企业实际盈利水平高于行业纯益率或盈利水平明显低于行业纯益率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行业纯益率下浮一成或上浮二成幅度内核定到户,报市局核批。 五、对季度(月度)实缴所得税税额不超过615(205)元(含)的户,不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超过上述数额的分别按实缴所得税税额的12%和18%征集能交基金和预调基金。 六、以上行业纯益率折算成所得税征收率落实到户,按季征收,年终不再汇算清缴。 七、本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实行。 上海市税务局 1993年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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