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1998]84号 1998-08-03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税发[1998]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申请延期在2至3个月的,必须报经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暂定为营业税税款50万元(含)以上,企业所得税税款30万元(含)以上及其他地方各税20万元(含)以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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