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山西昆明烟草有限责任公司4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5]391号 2005-04-29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函[2009]3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山西昆明烟草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报告》(晋国税发[2005]49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山西昆明烟草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4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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