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电力工业局路灯管理所取得的财政性拨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05]105号 2005-6-28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废止、失效或修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7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明确广州电力工业局路灯管理所取得的财政拨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穗地税海发[2004]45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广州电力工业局路灯管理所(以下简称“路灯管理所”)主要负责承接广州市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政府指令性任务。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承接政府指令性任务而取得财政性拨款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179号)的精神,在国家税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前,对路灯管理所承接政府指令性任务而取得的财政性拨款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但路灯管理所对外承接其他工程作业所取得的非财政性拨款收入,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征收营业税。“路灯管理所”对取得不征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应分别核算,如划分不清的,须按规定一并征收营业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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