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3]11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6-17
摘要:鉴于国家税务总局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尚未出台,省国税局与省地税局也暂未能共同编排税务登记代码,因此新办税务登记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3]115号          2003-06-17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

  鉴于国家税务总局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尚未出台,省国税局与省地税局也暂未能共同编排税务登记代码,因此新办税务登记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在总局有关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出台后,全省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则按新办法办理。

  二、简并征期期限的确定问题

  对个体商业“双定户”可以实行简并征期征收,但须报经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原则上可按季缴纳税款,但简并征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三、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6月1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