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3]115号 2003-06-17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 鉴于国家税务总局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尚未出台,省国税局与省地税局也暂未能共同编排税务登记代码,因此新办税务登记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在总局有关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出台后,全省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则按新办法办理。 二、简并征期期限的确定问题 对个体商业“双定户”可以实行简并征期征收,但须报经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原则上可按季缴纳税款,但简并征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三、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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