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代征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条款废止] 穗地税发[1996]241号 1996-09-12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四条“各区国土、房管局发证办,在受理房地产权属继承、赠与转让案时,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必须通知继承、受赠人到广州房地产大厦四楼F-031室(即市国土房管局“代征点”服务窗口)办理土地增值税的纳(免)税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以出售方式转让个人房地产的,首先应核定其增值额,增值额的计算是按转让房地产所得的收入(含实物折价),减去按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经核定无增值额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为了进一步明确对私人出售旧房的土地增值额的计算办法,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6]174号)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补充意见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对私人出售旧房有增值,但初步估算增值率在50%以下的,按市地方税务局穗地税发[1996]174号文的规定,采取综合扣除办法或按原购入价(以发票为凭证)加上物价上涨因素,作为评估价格予以计算扣除的办法计征土地增值税。如纳税人对按上述综合扣除办法计算应征土地增值税额按照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应征土地增值税。 二、税务部门和代征点经初步估算对转让个人房地产收入,增值额在50%以上的,应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应征土地增值税。 三、转让房地产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主要有: (一)转让房地产的评估价,即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义折扣的价格。 (二)历史上无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在交易时已补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三)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旧房评估所支付的评估费。 四、[部分废止] 附件:穗地税发[1996]174号 关于代征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1996年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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