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075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您提出的关于市土地房屋主管部门与市税务部门建立督促施工企业及时纳税协作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在充分听取代表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形成“不得将施工方未缴纳相关税款作为施工委托方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前置条件”的指导意见,即企业申报缴纳自身法定需承担的税款后,税务机关及时向其开具相关完税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此流程不受建筑施工企业税款缴纳情况的影响。目前我市企业办理厂房等存量房买卖登记,已实现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税、缴费、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等事项“一窗受理、即办即取”,办结时限已压缩至3个工作日。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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