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发[2003]22号 2003-2-27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落实好国家关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我省生猪生产和流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现就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再次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依法治税。国税机关在生猪生产、销售、运输、宰杀、加工、储存等全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政策规定,依法征管,不得变通税法,擅自更改、调整;变通生猪的税收政策。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包税、摊派或变相摊派税款,严禁擅自改变纳税环节。各市、州国家税务局要针对当前情况,调查摸清本地区生猪税收管理情况,制定本辖区内生猪税源的监控管理措施,防止税源流失。要以市、州局统一定额标准,完善生猪征税办法,加强生猪增值税征管。 二、严格执行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政策。严禁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生猪征收增值税或以“代缴”名义变相征收增值 税,严禁按人头、田亩、生猪存栏数向农民摊派生猪增值税。对经营生猪实行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业户],严格执 行每头征收增值税18元至25元的定额幅度。对增值税—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及有财务核算能力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经营生猪,要坚持查帐、依率计征,严禁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额]征收。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三、严格生猪经营发票抵扣税款的管理。一般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处收购生猪时,必须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经营业户]处收购生猪时,必须索取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商业发票或国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生猪时必须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凡不按规定正确使用上述抵扣凭证的,一律不准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从事生猪经营的纳税人之间发生经营业务,不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的,也该按规定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商业发票,作为会计入帐凭证和稽查核税依据。 四、严格税款人库和税收票证管理制度。各级国税机关在生猪增值税征管中,要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制度,税款入库不得变更预算科目和混淆预算级次。要严格执行税收票证领发和填用制度,生猪增值税的征收只能使用省国家税务局印制的完税证,征管单位之间不得相互借用或跨征管区域和范围填开税收票证,不得一票多税、税费混开或白条收税。要严格执行票款结报缴销制度,不得违规开设税款过渡帐户,不得积压、挪用和截留税款或将税款存人部门经费帐户和个人储蓄存款帐户。 五、规范委托代征管理。我省国税机关对生猪增值税普遍采取委托代征办法,但在委托代征管理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确定委托代征单位和人员,疏于管理和监督。为此,各单位要严格审核受托单位和人员的资格和条件,要严格控制委托代征范围,要严格委托代征的审批权限,严禁层层下放委托代征权限。省局明确,今后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必须由县以上国税局审核批准。 六、要按照科技加管理方针,积极探索信息化等现代手段在生猪税收管理中的运用,加强对生猪税源和征收情况的监控,提高征管的科技含量和效率。 七、在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中,凡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川国税函[2002]117号]等文件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各级国税机关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对生猪增值税征管情况进行检查清理,及时纠正和整改所存在的自作主张、自定办法、违背税法、违背程序等问题。省局将在适当时候组织抽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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