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6]8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建设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6-07-12
摘要: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获奖人员在取得股权时,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也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35号)的规定,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纳税。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建设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16]81号         2016-07-12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建设,打造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大平台、引领全省创新发展的主引擎,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1.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省级有关部门和杭州市要依法依规提出下放至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的权力清单。杭州市要整合有关行政审批资源,建立集中、便民、高效的受理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确保审批不出区域。加强和改进对“互联网+”金融、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等企业的监管。

  2.改革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机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承接的横向科研项目应由单位职能部门和研发团队负责人共同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收取的项目管理费最高不超过到账科研项目经费的10%;国有仪器设备有偿使用费按成本据实结算。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根据需要,安排财务部门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为研发团队代理记账。横向科研项目由委托方结题验收,结余经费由研发团队自主使用,鼓励其用于后续科研活动,或以资本金形式创办科技型企业。项目研发团队可按约定获得劳务报酬,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不纳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绩效工资总额。

  3.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规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担任管理职务的科技人员创业创新制度。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可在职创业并按规定获得报酬。担任公益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职务且从事教学科研任务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在不涉及本人职务影响的企业兼职;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的兼职、持股、成果转化情况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鼓励研发团队负责人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发起成立公司,并在公司控股或成为大股东。

  4.放宽领军型创新人才创业政策。制订支持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建设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的相关政策,在“千人计划”、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151”人才工程、海外工程师等人才工程项目中予以倾斜支持。简化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对来杭停留不超过90天(含)的外国专家,免办工作许可证明,凭外国专家主管部门签发的邀请函,可办理多次往返F字(访问)签证。外籍高层次人才凭工作许可证明入境后,可申请办理5年内的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专家证,以及相应期限的工作类居留证件;对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持其他签证来华的,入境后可换发不超过5年的F字(访问)签证或R字(人才)签证。健全国际医疗保险国内使用机制,扩大国际医疗保险定点结算医院范围。在区域内工作的外籍人士、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才和港澳台人才,符合条件的,在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方面享受与杭州市民同等待遇。探索科技创业创新人才奖励政策、人才专项用房制度。

  5.加快建设各类高水平创新载体。积极推进国家实验室创建工作。分类支持新建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和省级重大创新载体。支持各类创新载体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配套支持。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优先支持培育发展特色小镇、众创空间、专业化示范科创园、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大力吸引外资研发中心集聚,鼓励境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跨国公司来我省共建研发机构、实验室、中试基地、科技合作基地,联合开展产业链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其参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简化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研发及管理人员出入境等手续,优化非贸付汇的办理流程。支持阿里巴巴集团等全面参与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建设,加快规划建设湖畔大学、西湖云谷小镇等创新载体。

  6.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政府产业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的子基金,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持有的子基金股权或份额,注册之日起4年内(含4年)以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4年至6年(含6年)以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4年起按照转让时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龙头创投企业建立跟投机制,并按市场化方式确定考核目标及相应的薪酬水平。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龙头创投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使用估值报告,实行事后备案。

  7.强化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服务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差异化信贷管理,适当放宽对创新型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信用贷款等支持力度。开展境外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境内非上市企业试点。依托有关机构设立科技企业境外融资专门服务窗口,支持区域内科技企业开展境外人民币融资。探索开展设立境外股权投资企业试点,支持区域内企业直接到境外设立基金开展创新投资。鼓励区域内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境外投资力度,支持其与境外知名科技投资机构合作组建国际科技创新基金、并购基金。支持设立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担保公司,为创新型企业和科研机构提供政策性担保业务。

  8.实行高新企业股权奖励暂免个税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获奖人员在取得股权时,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也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35号)的规定,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纳税。探索实行科研人员以实际激励金额(扣除个人所得税)全额购买企业股权,或自筹资金配比购买企业股权的政策;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比较密集及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9.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创新型产业用地政策。在倾斜支持耕地占补平衡、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基础上,对符合有关规定的重大产业项目,给予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利用原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兴办创新型企业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对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建设标准厂房用于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以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改进产业用地使用方式,大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业用地使用权实行长期租赁的供应方式。推广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年租金不超过租赁签约时该地块出让评估价的3%—5%;租赁期满达到租赁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设、税收、就业等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或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实施综合奖补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

  10.实行有效的财政激励政策。2016—2020年,每年从省创新强省资金中安排4.5亿元支持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建设,打造创业创新生态体系。对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范围内符合省级产业集聚区财政政策的,按相关政策给予奖励性补助。

  11.支持浙江大学等高等学校发挥科技创新的核心作用。支持浙江大学围绕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目标,集聚创新资源,共建创新载体,加强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面向全球引进首席科学家等优秀高层次科技人才,加强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与创新团队培养;在信息科学、材料科学、生命科学等学科前沿,开展网络空间安全主动防御、量子点显示等基础研究,在石墨烯应用及高性能产品、机器人及核心功能部件等领域开展重大科技攻关;加快浙江工程师学院发展。支持区域内高等学校围绕重点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引进创新人才,建设特色小镇,深化科研管理体制、科技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支持在职教师、在校学生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12.创新领导体制机制。建立省推进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在联席会议制度框架内设立省科技厅牵头的省级部门总体组、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的城西高铁枢纽项目组、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的城西综合交通组和杭州市政府牵头的杭州总体组,建立统分结合、迭代推进、综合集成的工作机制,统筹空间规划,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加强督促检查与考核评价,协调解决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建设中的问题。杭州市要强化主体责任,建立领导协调机构,加强领导力量和工作力量,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加快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市场化运作机制,设立投资开发主体,统筹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跨行政区域的重大项目开发、建设和管理,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和市场资源参与建设。

  本意见自2016年8月11日起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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