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百色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2010-12-1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百色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65号)的规定,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税收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经报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现将百色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六、《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的通知》(百地税发[2010]8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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