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百色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2-17
摘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百色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2010-12-17


  现将《百色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百色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65号)的规定,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税收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经报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现将百色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六、《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的通知》(百地税发[2010]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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