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江北区税务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11-02
摘要:非营利组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免税收入仅限于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的收入。未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或虽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但有关收入不属于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免税范围的,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江北区税务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文件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市实际情况,现就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报送材料

  (一)宁波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具体样式详见附件2);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具体样式详见附件3);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及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要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三、材料报送时间

  经省级、市级及各区县(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条件的,于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户管员)报送本通知规定的相应材料。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原则上一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非营利组织,其享受的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四、相关事项

  非营利组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免税收入仅限于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的收入。未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或虽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但有关收入不属于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免税范围的,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附件1.宁波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附件2.宁波市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情况明细表

  附件3.非营利组织年度工资薪金与福利费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江北区税务局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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